制度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相关信息,提高企业透明度,加强公众监督,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1〕23号)、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公司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承担公司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建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财务部、投资投行业务部和法务风控部组成。下设信息公开小组联络室,由公司各部门派1名部门人员作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组成。

第八条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体系,制定修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目录,推进、协调公司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公司信息公开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定期组织信息公开从业人员培训。

党建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负责完善和实施涉及信息发布的公司新闻发布、宣传工作保密审查等制度;管理和组织实施公司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负责公司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整体技术设计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在公司官网信息公开专栏最终发布已审定信息;负责公司信息公开舆情监测反馈工作;负责公司宣传画册中的信息发布工作。

财务部负责关键财务数据的审定和发布。

投资投行业务部负责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发布。

法务风控部负责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 各部门为信息拥有主体,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风险评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备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基本信息:公司历史沿革、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

(二)公司治理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结构,公司各治理结构中主要成员信息等;

(三)重要财务信息:公司关键财务数据(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摘要等;

(四)深化改革事项:重大改革信息,重大改制重组结果等;

(五)产权交易信息: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等;

(六)重大问题整改: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

(七)突发事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等;

(八)员工招聘:公司招聘结果公示等信息材料;

(九)其他公开信息:

1.职工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3.办公地址、通讯方式;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或向利益相关方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为保障资本运作项目披露合规性,如拟公开信息内容涉及资本运作项目标的企业信息,应提前与集团投资发展部沟通确认;

(二)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单位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官方网站是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司官方网站集中发布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还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对于经营性重大事项(如重大改革重组)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司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发布会相关内容;

(二)公司官方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企业重大信息及业务动态;

(三)公司宣传册等经公司审核批准的方式公开发布公司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拥有主体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拥有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公开、不公开)。

(二)信息拥有主体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送公司之外机构会签的信息,各起草部门须请会签信息拥有主体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涉及公司之外机构的,应事先沟通一致。

(三)信息拥有主体、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别为公司信息公开各审核环节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各自审核环节。

(四)信息拥有主体对信息一致性、风险性、保密性进行审核。其中,一致性审核即保障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公开的信息须与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已公开的公司相关信息一致。风险性审核即需要在公开前排除涉盈利预测、未决诉讼案件及取得与公开过程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披露风险。保密性审核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查。

公开信息不得涉及标注密级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信息以及标注“内部资料”的信息,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集团公司、公司重大任务、重要项目等敏感信息,且公开该信息不得违反与相关方达成的保密协议或条款的约定。

(五)对须公开的内部敏感信息,信息拥有主体应提前制订预案,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

(六)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对信息公开的程序性、形式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确认。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重大信息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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